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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持续推进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建设

日期:2023-12-08 09:28:38
来源:中国渔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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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为确保全省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能够全面宣传、统一标准、准确实施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江苏省渔业执法监督中心在南通市组织召开了新印发的《江苏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新基准”)宣贯会,全省20余家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分管领导和业务骨干参加,江苏省渔业执法监督中心政委沈彦作动员讲话,南京、连云港等地区的参会代表就如何贯彻落实新基准交流发言,工作人员对新基准进行全面细致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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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江苏省始终高度重视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建设,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以来,国家和省对行政裁量权制度的制定和实践运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江苏省2018年出台的《江苏省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已与行政执法实际不相适应。为进一步推进江苏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建设,江苏省渔业执法监督中心经过多次向全省相关单位、行政相对人征求意见以及多次座谈、专家论证,依照法定程序编制了《江苏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新基准已于2023年11月7日印发,2023年12月8日起施行。

新基准针对江苏省执法实际,对高频次和重点的渔业行政处罚事项进行了细化,区分了适用层级,明确了适用情形,划分了不同水域的处罚标准,避免行政执法过程出现畸轻畸重、显失公平的情况,避免滥用行政裁量权,防止简单地一律就高或者就低处罚,有效规范了全省渔业行政处罚的实施,完善了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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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强调,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规范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的重要制度,对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落实执法为民思想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要求,各设区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做好市本级学习贯彻的基础上,要负责好辖区县(市、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宣传、学习和落实工作,确保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应知尽知;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对有必要进一步细化的事项,在坚持过罚适当的前提下,就各情形、阶次、层级等如何具体适用,做好进一步细化量化以及应用方案;要积极研究新基准在具体执法案件中的应用,在各相关执法文书中,做到准确、规范运用。

会议对新基准的制定背景、编制过程等进行全面介绍并逐条进行解读,对实施裁量权涉及的渔业法律适用以及近期执法中的部分疑难问题进行讲解,参会代表就下一步渔业裁量权制度建设进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