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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3年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发展补助项目实施的通知

日期:2023-12-15 14:22:08
来源: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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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渔业主管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渔业主管局:

近期,省财政厅以《关于下达2023年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中央财政补助)预算指标的通知》(鲁财农整指〔2023〕26号)、《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鲁财农指〔2023〕21号),下达了中央财政2023年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发展补助预算资金。为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经商省财政厅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以稳定实施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强化渔业资源养护,增强渔业基础设施、安全生产、创新示范、公共服务能力。落实各级“十四五”渔业发展规划,聚焦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实施重点项目,推动产业集群和乡村振兴深度融合,提升产业发展的质量效益、服务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不断增加渔民收入,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内容

(一)强化渔业资源养护

1.近海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按照前期各市按程序审核完成的2022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额度,做好对县区的资金清算,资金不足的可以从本次下达的渔业高质量发展预算列支,明年省级清算时给予补齐,确保12月31日前完成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2.近海捕捞渔民减船转产。按照每千瓦5000元的补助标准,持续推进纳入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数据库的近海老、旧捕捞渔船减船转产;2022年度减船指标未完成的市,继续使用结转资金,完成压减任务;渔船报废拆解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承担,残值归船舶所有人所有。各市应根据渔民转产需求,使用渔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有计划、有步骤的推动老旧不适航、特殊渔船和市县乡管理的渔船减船转产。各市采取“先减后补”的方式拨付资金。省海洋与渔业执法监察局负责业务指导,具体管理程序由各市确定。

3.增殖放流。各市要合理确定放流区域、放流物种、放流规格、放流时间,以中国对虾、日本对虾、海蜇、梭子蟹、牙鲆、半滑舌鳎、鲢鳙等大宗物种为主,以其他鱼类、藻类、软体类等试验物种为辅,切实发挥增殖放流的公益性效益。

4.渔政执法船艇。支持烟台市长岛区、威海市文登区、微山县、东平县更新执法船艇,支持上限为总造价的80%,其他由市、县级财政配套。

(二)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

1.集中连片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尾水治理

落实农业农村部《全国池塘养殖尾水治理专项建设规划(2021-2035年)》《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65号),对集中连片养殖池塘进行标准化改造和尾水治理。

对中央渔业发展补助专项资金立项的微山县、寿光市、滨州滨城区给予国家补助标准的等额配套。对各市择优储备的沂南县集中连片池塘及乡村坑塘治理1200亩和兰陵县、枣庄市台儿庄区集中连片池塘各不少于1000亩,每亩支持上限6000元,由市级渔业主管部门批复实施方案(达到初步设计深度),项目管理和验收程序按照《山东省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方案》(鲁农计财字〔2022〕16号)执行。

结合乡村坑塘产业发展需求,支持东平县、聊城市茌平区、冠县、东阿县、枣庄市市中区、海阳市开展相对集中池塘和宜渔坑塘标准化改造,每县改造池塘和宜渔坑塘不少于600亩,每县支持上限360万元。由各市制定具体改造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

各市渔业主管局要充分利用渔业高质量发展资金,对未纳入省级以上扶持范围的养殖池塘,有计划、有步骤的组织开展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尾水治理。

2.推动设施渔业发展。鼓励新建或升级改造工厂化养殖、淡水陆基圆桶养殖园区, 支持配套或改造的尾水净化与循环利用、机械化智能化信息化、气源热泵等设备,单个企业补助上限原则上不超过配套设备投资额的50%,且不超过500万元。具体管理程序、补助标准由各市确定。

3.实施稻渔综合种养试点。对各市择优储备的6个县共7个片区开展试点,试点任务上限微山县1000亩、嘉祥县550亩、高青县500亩、东平县2片共2000亩、博兴县1000亩、兰陵县600亩,对按照国家《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及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改造的稻田进行补助,按照不超过总投资额的60%给予补助,每亩支持上限3000元。由市级渔业主管部门批复实施方案(达到初步设计深度),项目采取“先建后补”方式,验收通过后方可拨付补助资金;按照县级组织申报、市级批复实施和验收、省级组织实施方案技术把关和验收派员参与的程序执行。

4.支持养殖尾水集中治理。各市要制定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的对中、小养殖户相对集中的养殖区域进行养殖尾水综合治理,确保在即将发布的《山东省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实施过渡期内完成治理。具体管理程序、补助标准由各市确定。

(三)夯实防灾减灾基础

1.渔船安全能力提升。支持各市对渔船环境、设施进行综合整治提升,打造“标杆船”。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鲁应急字〔2021〕149号),各市要有计划、有步骤的对各级管理的养殖和捕捞渔船配备安全、救生、通导、消防等设备,确保2024年底实现全覆盖。按照小型渔船至少配备1套(如船上人员超过1人,按实有船员人数配备)、大中型渔船至少配备6套的标准(如船上人员超过6人,按实有船员人数配备),利用本次资金,完成不少于47410套具有定位功能的保暖救生衣配备;支持各市对渔港安装视频监控。支持各市对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立项的近海捕捞渔船安全、救生、通导、消防设备的配套补助;对未下达中央专项资金的县给予同样标准的支持。省海洋与渔业执法监察局负责业务指导,具体管理程序、补助标准由各市确定。

2.渔港整治维护。本次拨付50%补助资金,用于补助我厅鲁农函字﹝2023﹞103号批复的渔港经济区渔港整治维护和升级项目,另50%补助资金视工程进展情况于下一年度拨付。项目管理按照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实施管理细则(试行)》《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项目验收规程(试行)》执行。

3.支持东营、滨州、潍坊开展对虾疫病防控必须的监测、进排水消杀设施改造。支持省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按照无规定疫病水产苗种场要求进行升级改造。支持烟台、威海、日照市持续对主导养殖品种的重点海域进行养殖容量评估。

(四)鼓励发展远洋渔业。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58号),对2022年度远洋捕捞产品自捕回运给予补贴,对年度履约评估前五名的远洋企业给予奖励。具体补助额度按照《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23年远洋渔业发展奖补项目资金公示的通知》执行。

(五)其他。以上项目资金额度确定后,由各市统筹支持种业振兴、种质资源保护区管护、疫病防控和水产品质量安全、渔政执法船艇码头等装备配备及运维、渔业信息化、渔港环境综合整治、渔业品牌建设、推广示范培训、渔业统计、渔业保险等内容,具体奖补办法和申报程序由各市渔业主管局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渔业主管部门应上下协调、有统有分,认真研究落实渔业发展支持政策的措施,将实施重点项目作为推动产业发展的抓手,系统推进渔业高质量、集群式发展。要将重点项目建设与盐碱地综合开发利用、乡村振兴重点片区相结合,集中打造片、面、线相结合的乡村振兴示范区。 

(二)科学制定方案。各市要在年初重点项目储备的基础上,于2024年2月29日前完成各县具体实施方案批复和市级方案上报备案工作,并启动项目实施。2016年来,承担燃油补贴改革中央专项及一般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满3年尚未完工的承担单位不得申报任何项目;各市应减少有未动工项目且结余资金较多的县(市、区)本年度项目安排数量。

(三)加强资金管理。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配合财政部门,严格资金使用方向,突出补助资金的公益性和引导性;要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采取建补结合、以奖代补等灵活多样的方式促进主体投资积极性,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项目资金监管工作,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严格项目监管。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过程监管、项目验收和公示等关键环节管理,要会同财政部门开展项目绩效考核及督导检查工作,并将考核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因素。加强工作督导,严防骗取、套取、贪污、挤占、挪用补助资金及违规发放补助资金的行为,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效益。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