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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海洋渔船数据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0-01-03 13:55:30
来源: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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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市渔业主管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海洋渔船数据维护工作,根据《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新修订的《全国海洋渔船管理系统渔船数据维护操作规范》,我厅制定了《山东省海洋渔船数据维护管理办法》,对我省海洋渔船数据维护范围、权限及流程进行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12月31日   

 

山东省海洋渔船数据维护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海洋渔船数据维护工作,根据《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新修订的《全国海洋渔船管理系统渔船数据维护操作规范》,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渔船数据管理工作组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成立省海洋渔船数据维护管理工作组,由张建东副厅长任组长,行政许可处、渔业与渔政管理处负责人任副组长,有关工作人员为成员,负责对重大数据维护事宜进行审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渔业渔政管理处,负责汇总、审核海洋渔船数据维护申请,向工作组汇报重大数据维护事项,并负责向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运维单位(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渔业工程研究所,以下简称“系统运维单位”)下达我省海洋渔船数据维护指令。

二、海洋渔船数据范围

海洋渔船数据指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中记录的海洋渔船技术参数,包括基本数据和业务数据。

(一)基本数据。船名、船长、船舶所有人、主机总功率、建造完工日期、作业类型等6项海洋渔船基本技术参数。

(二)业务数据。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渔船登记、捕捞许可等业务参数。不包括渔船编码、渔船证书编号等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

三、海洋渔船数据维护权限

远洋渔船、专业科研调查船、南沙骨干渔船和24米以上港澳流动渔船等渔船的海洋渔船数据由农业农村部负责。其它海洋渔船的数据维护由省级及以下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其中基本数据维护由省海洋渔船数据维护管理工作组办公室和系统运维单位负责;业务数据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操作谁修改”的原则,由各级业务办理部门根据自身业务权限,通过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提供的“三级”纠错功能对业务数据进行维护。

四、海洋渔船数据调整流程

海洋渔船数据发生变更,《渔业法》《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此已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即由船舶所有人申请变更登记或换发、重新申请船舶证书等。

(一)基本数据调整

因在业务办理、数据迁移等过程中录入错误、遗漏等原因申请变更海洋渔船基本数据的,为便利群众、简化流程、提高效率,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1.申请。船舶所有人或渔船业务办理部门向当地县级渔业部门提出数据维护申请,填写《海洋渔船数据维护申请表》(见附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报省海洋渔船数据维护管理工作组办公室。

因行政区划调整或因船舶所有人户籍迁移导致船名号需要变更的,应根据我省渔船登记权限,先至相应的登记机关办理船名核准业务,并至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更新船舶检验证书后,再报省海洋渔船数据维护管理工作组办公室。

因录入错误、遗漏导致基本数据变更的,需由相关单位作出责任说明。

2.审核。省海洋渔船数据维护管理工作组办公室负责对基本数据维护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和汇总,报省海洋渔船数据维护管理工作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向系统运维单位下达基本数据维护指令。

3.维护。系统运维单位收到基本数据维护指令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本数据维护任务,并及时反馈基本数据维护结果。

4.证书打印及归档。发证机关根据基本数据维护结果收回原证书,打印核发新证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系统归档。

(二)业务数据调整

由船舶所有人或渔船业务办理部门向当地县级渔业部门提出数据维护申请,填写《海洋渔船数据维护申请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报至具有数据维护权限的部门进行调整、维护。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海洋渔船数据维护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