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人都会认为电鱼不是什么大事,只是一种“抓鱼”方式,殊不知该行为也会涉嫌违法犯罪。低投入、高回报让少数人铤而走险偷偷摸摸干起“电、毒、炸”等违法勾当。这些行为不仅会对渔业资源造成直接的损害,也会破坏生物多样性,影响生态平衡,并对渔业生产安全造成影响,必须严抓、严打,轻则罚款、重则入刑。
【基本案情】
伏季休渔期间,陈XX驾驶无证涉渔船舶在惠安海域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被渔业执法机构查获。
经查,陈XX驾驶涉渔船舶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惠安县农业农村局成功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违反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禁止炸鱼、毒鱼、电鱼,禁止使用鱼鹰、鱼簖、目鱼笼捕鱼和敲舟古作业。
【处理结果】
被告人陈XX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9057元。
【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海洋水域,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四)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五)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案件评析】
近年来,在惠安海域使用电鱼工具非法捕捞被执法机构查获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已有15起。陈XX驾驶无证涉渔船舶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不仅对水域内的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而且还会危及船上人员安全,同时,自己也遭受重大损失——无证涉渔船舶被执法机构依法没收,自己也因此被判刑。
执法机构提醒,渔船所有人、经营者和船长应当依法捕捞,合法作业,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