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该《决定》对《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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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刻
原规定 | 修改后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渔业船舶证书不齐全、渔业船员配备不符合标准或者涂改、伪造、冒用、出借渔业船舶证书或者渔业船员证书的; (二)消防、救生、通讯等法定安全设备配备不齐或者失效的; (三)未按照规定制装或者遮挡、涂改、毁损渔业船舶标识的;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的; (五)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进出港签证或者进入未经认定的渔业港口停泊、卸货补给的; (六)超载或者不合理装卸货物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擅自在渔业港口内维修渔业船舶的; (八)未按照规定编队生产的; (九)临水作业未穿着救生衣、吊装作业未佩戴安全帽、酒后驾驶渔业船舶或者停泊时未留足值班人员的。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渔业船舶证书不齐全、渔业船员配备不符合标准或者涂改、伪造、冒用、出借渔业船舶证书的; (二)消防、救生、通讯等法定安全设备配备不齐或者失效的; (三)在内陆水域未按照规定制装或者遮挡、涂改、伪造、拆卸、出借、毁损渔业船舶标识的; (四) 在内陆水域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的; (五)进入未经认定的渔业港口停泊、卸货补给的; (六)超载或者不合理装卸货物的; (七)在渔业港口内进行渔业船舶建造、船体改造或者大修、中修等活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编队生产的; (九)渔业船员临水作业未穿着救生衣、吊装作业未佩戴安全帽或者酒后驾驶渔业船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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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