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 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17】2号)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
渔船分类方法:
小型渔船:船长小于12米的;
中型渔船:船长大于或等于12米且小于24米的;
大型渔船:船长大于或等于24米的。
渔船分级管理:
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及其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农业部制定并下达;
海洋小型渔船及其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依据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强度以及渔民承受能力等制定,报农业部核准后下达。
海洋大中型和小型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不能通过制造或更新改造等方式相互转换。
渔船分区管理:
大中型渔船不得到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以下简称“禁渔区线”)内侧作业,不得跨海区管理界限(依据现行海区伏季休渔管理分界线)作业和买卖,因传统作业习惯到禁渔区线内侧作业的,由所在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报农业部备案。
小型渔船应在禁渔区线内侧作业,不得跨省(区、市)管辖水域作业和买卖,禁渔区线离海岸线不足12海里的,可由相关省(区、市)按自海岸线向外12海里范围内核定为渔船作业区域。
结束语:
渔船实行分类分级分区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实施差别化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