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概况:
201X年10月29日2100时许,A船在某海域锚泊,因大风浪天气,导致船舶后舱船体部位破漏进水,后经施救不及,造成船舶沉没。船上船员全部被编队渔船救起。
案件有关时间节点:
船舶保险时间:201X年9月22日(船舶综合险;保险期限一年)
事故发生时间:201X年10月29日(事故发生时间,在船舶保险期限内)
会员报案时间:201X年10月30日(会员第一时间报案)
协会办事处立案时间:不予立案(理由:船舶申请减船转产,且协会办事处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会员索赔时间:201X年10月30日;次年3月;又次年12月(期间,会员一直处于报案、立案、索赔中)
渔船事故调查处理机关出具事故报告时间:201X年11月20日(事故责任认定:自然灾害事故)
船东申请减船转产时间:201X年11月24日(依据:《XX市捕捞渔船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X政办发2017年30号})
船东领取补贴时间:又次年11月25日
本案焦点:
需要搞清“三个”问题:
1. 协会与会员之间的关系;
2. 协会赔偿责任与船东申请减船转产之间的关系;
3.关于索赔期限问题。
个人观点:
1.协会与会员之间的关系是合同关系,受《合同法》约束。既然会员船舶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协会理应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属于除外责任等情况)
2.协会赔偿责任与船东申请减船转产之间,没有任何关联(因果)关系。因此,不能因船东申请减船转产,而不予立案、不予赔付。(减船转产是国家对船东自愿退出海洋捕捞业的一种补助,补助金额与减船功率有关,与减船船舶灭失及船舶价值无关)
3.关于索赔期限问题,是因为协会一直未予立案(且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导致会员至今未能提供索赔单证。
结论:
协会应当按《互保凭证》(保单),赔偿当事人(会员)沉船损失。
“三点”建议:
1.要求当事人(会员)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提交事故报告书(书面)。
2. 不予立案决定,应由协会负责人批准后,向当事人(会员)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书面)。
3. 拒赔案件,应由协会负责人批准后,向当事人(会员)出具拒赔通知书(书面)。
另外:
关于《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管理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渔船发生碰撞、自沉等海损事故造成渔船灭失的自灭失之日起12个月内可申请渔船更新改造项目,逾期渔业主管部门不得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