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渔业互保协会
涉渔企业雇主责任互保条款
(2024版)
一、参保范围
凡从事渔业生产、加工、养殖、造船等与渔业相关的单位、均可参加本互保。
二、投保条件
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自然人,都可以参加本互保。单位投保时,投保人数不低于6人。
三、互保期限
除另外有约定外,互保期限为一年,起讫时间以互保凭证载明的为准。
批改起讫时间为填写批单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互保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短期互保及退保按月结算,不满一月的按整月计算。短期险收费标准如下:
投保月数 | 1个月-3个月 | 4个月 | 5个月 | 6个月 | 7个月 | 8个月 | 9个月 | 10个月-12个月 |
收费比例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90% | 100% |
四、互保金额
每份互保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投保人可为互保人员投保多份。互保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五、互保责任
(一)意外身故互保责任:互保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本会按本合同的互保金额给付身故互保金,对该投保人的互保责任终止。
在上下班正常路线途中,非主要责任的交通及意外伤害事故。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本会按照责任限额的50%予以赔偿;
(二)意外残疾互保责任
发生伤残事故的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2014〕6号文通知,以下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赔付比例,按会员承担的责任赔偿。最高赔偿限额为:意外伤残的最高赔偿金额=雇主责任的保额×伤残赔付比例。
伤残程度按出险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天内的残疾程度为鉴定标准,并依据《伤残评定标准》评定伤残等级。
(三)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及意外残疾互保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其互保金额为限。
六、除外责任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身故或残疾的,本会不负给投保人付互保金责任: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的犯罪及拒捕行为;
3、被保险人殴斗、酗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被保险人乘坐不适航、不适任的船舶;
6、被保险人的流产、分娩;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事故、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滑雪、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1、被保险人因精神病所致事故;
12、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1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费、执行费、保全费、鉴定费;
14、被保险人的工资、奖金、补助、精神损害赔偿等。
七、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互保条款内容。并有权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八、互保事故通知
发生本互保责任范围内的互保事故,投保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互保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会。否则,投保人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本会增加的勘查、检验等的费用,或致使本会无法调查清楚的事故责任,但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
因第三者责任造成的伤害事故,应向第三者追偿,差额部分由本会负责补偿,以互保金额为限。
本会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会员应行使或保留行使向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会员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本会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本会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会员应当向本会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在发生本条款项下的索赔时,如同时又有承保责任的其他保险,协会对有关赔款及费用仅负比例赔偿责任。
九、互保金的申请
(一)申请意外身故互保金应由投保人提出申请。申请意外伤残互保金应由投保人提出申请。意外伤残互保金的申请应在意外伤害治疗结束后30日内填写索赔申请书。
(二)申请人索赔申请时应提供出具的证明及材料:
1、互保凭证(影印件);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
3、事故报告书及事故调查报告书;
4、死亡应有公安户籍管理机关的“户口注销证明”、意外伤害身故证明或本会认可医院的死亡证明;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投保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意外伤残应有司法机构的伤残鉴定证明或本会认可医院的诊断证明及病例(复印件);
6、意外伤残应带有被保险人面部特征的肢体伤残照片;
7、本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投保人对本会请求给付互保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互保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四)投保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互保费,互保责任自动中止,缴足互保费后方可恢复。在此期间发生得事故,本会不负赔偿责任。
(五)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互保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本会已支付的互保金。
十、被保险人的变动
(一)在互险期间内,投保人因其人员变动,需增加、减少或更换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经本会同意出具批单在本合同中批注后,方可生效。
(二)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时,按短期费率办理增、退保业务,投保人已领取过互保金的,不得办理退保。
十一、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互保凭证;
2、互保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单位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自本会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并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按短期费率退还未满期互保费。
(三)已领取过互保金的,不得要求解除合同。
十二、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诉讼方法解决。
十三、其他事项
被保险人须在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或本会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意外伤害急救不受此限,但经急救情况稳定后,须转入规定级别或本会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